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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人社办事指南
创业优惠政策办事指南
创业补贴申请业务指南.docx
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务优惠政策人员信息核实办事指南.docx
高效办事一件事
创业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高校毕业生就业(含灵活就业)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灵活就业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企业招用员工(含员工录用)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申领工亡人员有关待遇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失业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退休人员过世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退休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申领社会保障卡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工亡)丧葬补助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办事指南.docx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办事指南.docx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办事指南.docx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事指南.docx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办事指南.docx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的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康复治疗鉴定办事指南.docx
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办事指南.docx
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docx
工伤事故备案办事指南.docx
工伤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办事指南.docx
工伤医疗依赖鉴定办事指南.docx
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事指南.docx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办事指南.docx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办事指南.docx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办事指南.docx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办事指南.docx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办事指南.docx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办事指南.docx
生活护理费申领办事指南.docx
伤残津贴申领办事指南.docx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事指南.docx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办事指南.docx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事指南.docx
工伤医疗依赖鉴定办事指南.docx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办事指南.docx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事故备案办事指南.docx
就业训练和技能鉴定办事指南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注:主项为职业培训)办事指南.docx
劳动关系办事指南
劳动争议仲裁.docx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docx
人事争议仲裁.docx
落户审批办事指南
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前置审核事项.docx
厦门市符合区位发展需要企业以及火炬管委会认定的企业骨干员工申请落户社会保险审核办事指南.docx
厦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申请落户社会保险审核办事指南.docx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部分条件审核办事指南.docx
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及落户资格审核办事指南.docx
投资企业骨干员工落户社会保险审核办事指南.docx
人才服务办事指南
毕业生接收核准办事指南.docx
企业接收台湾人才就业补助办事指南.docx
全日制博士学位毕业生初次确认中级职称办事指南.docx
省外调入及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办事指南.docx
留学人员办事指南
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事指南.docx
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办事指南.docx
留学人员安家费办事指南.docx
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及落户资格审核办事指南.docx
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事指南.docx
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办事指南
新引进人才(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生活补贴办事指南.docx
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办事指南(2024年7月18日起新引进).docx
人才中心办事指南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办事指南.docx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办事指南.docx
就业见习办事指南.docx
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奖励办事指南.docx
市人才中心初级职称确认办事指南.docx
台生实习见习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费补贴办事指南.docx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办事指南.docx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办事指南.docx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办事指南.docx
社保综合办事指南
补缴2004年5月前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办事指南.docx
社会保障卡办事指南
参保人员首次制卡办事指南(16周岁以下).docx
参保人员首次制卡办事指南(单位学校批量办理).docx
参保人员首次制卡办事指南(个人办理).docx
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申办市民卡相关事项.docx
社保卡卡挂失、解挂、补办办事指南.docx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生育补助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市级优惠政策办事指南
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事指南(2024年).docx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2024年).docx
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办事指南.docx
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docx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办事指南.docx
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须知.docx
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事指南.docx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办事指南.docx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办事指南.docx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办事指南.doc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办事指南.docx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事指南.docx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事指南.docx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办事指南.docx
遗属待遇申领办事指南(未办理退休手续).docx
遗属待遇申领办事指南(已办理(离)退休、退职人员).docx
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居民保衔接)办事指南.docx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军地接续)办事指南.docx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涉及异地机关保转入本地企业保)办事指南.docx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企业保转企业保)办事指南.docx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涉及本地企业保转出至异地机关保)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军地接续)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申请(涉及异地企业保转入本地机关保)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申请(涉及本地机关保转出至异地企业保)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涉及异地机关保转入本地机关保)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涉及本地机关保转出至异地机关保)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申请(涉及城居保)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事指南.docx
二、厦门人社政策文件
创业优惠政策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
个人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人社部发〔2024〕87号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docx
就业服务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劳动关系
福建省文件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docx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国家文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docx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docx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docx
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线下书面审查材料清单.docx
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办理须知和线上、线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办理流程.docx
线上信用报告操作流程.docx
线下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办理流程.docx
人事人才
继续教育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考试中心
厦门考区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简章.docx
人才处
关于印发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24】239号.docx
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25年版).docx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类型认定和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申报工作的通.docx
厦人社[2025]36附件.docx
人才中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docx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补贴办事规程的通知.docx
职专处
《厦门市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docx
关于在厦就业台湾人才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docx
开展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试点工作的通知.docx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第三批)》的通知.docx
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docx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docx
失业保险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docx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docx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docx
三、厦门人社(大模块)常见问答
(大模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创业优惠政策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个人养老金业务问答口径.docx
(大模块)工伤保险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继续教育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就业服务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就业训练和技能鉴定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劳动关系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落户审批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人才中心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人事人才常见问答(未含人才中心、人事考试、继续教育).docx
(大模块)社会保险综合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社会保障卡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失业保险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市人事考试中心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退休人员服务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常见问答.docx
四、电子表格
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xlsx
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名单.xlsx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xls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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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块)工伤保险常见问答.docx
| **工伤保险流程****工伤认定申请(含快速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要求是什么?1. 用人单位: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1.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有何影响?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为避免影响工伤待遇申领,请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三、工伤认定的收件等同于受理吗?工伤认定的收件不等同于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注:若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等待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四、通过厦门人社官网单位平台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涉及的授权委托书单位和个人是否都要签字?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的申请人是填单位还是员工?《授权委托书》单位和个人都要签名;《工伤认定申请表》第一页的申请人是写单位,第三页第一栏的申请人由受伤员工签字。五、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吗?不是。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职工受到的伤害,按照规定是否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前提。因此,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六、单位未按规定参保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未按规定参保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七、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或发生其他其他事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按规定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一份。八、哪些工伤认定情形市、区人社局不予受理?1.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2. 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 3. 用人单位未在本市登记、备案,且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属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均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人社局会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九、职工受到伤害时,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十、可以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一、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十二、用人单位或职工对于工伤认定不服如何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在工伤保险行政工作中规范一次性告知事项,应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对于下列情形:1、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2、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3、对公告送达的决定不服的; 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机构设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三、《工伤认定书》是否可以补打?若工伤认定书丢失,可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到申请工伤认定的前台申请补打。十四、申请职业病鉴定要咨询哪里?职业病鉴定请咨询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管理中心。十五、劳动者工作时间中暑,怎么办?先去疾控中心做职业病鉴定(热射病),然后再到窗口提交工伤申请材料。十六、发生工伤无法行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单位递交材料申请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十七、没有办理社保,如何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办理社保,也可申请工伤认定。十八、职工有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其他商业保险,有没有影响工伤认定?商业保险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申请。十九、工作时间内在单位打架,受到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二十、员工发生工伤,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工伤事故备案?与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才能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些材料无法在30日内收集完整进行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工伤事故备案后,工伤认定就不会受到30日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尽快收集完整材料后进入工伤认定的程序。**二十一、人社官网做完工伤备案后,提示已受理,是否表示已经受理成功?**无法确认是否已受理成功,请联系联系工伤认定部门提供信息具体咨询。二十二、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快速工伤认定处理?1. 在厦门市内发生事故时职工已参加职工工伤保险; 2. 伤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的规定情形,且明确外伤导致; 3. 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较轻,伤情稳定后,预计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4. 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5000元及以下; 5. 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对事故性质、事故经过和职工受伤害程度无异议,均同意申请快速处理的。 二十三、如何申请快速工伤认定处理?快速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单位办事—工伤保险—快速工伤认定申请。二十四、如果治疗发现费用超过5000元,已申请快速工伤认定的该如何处理?申请了快速工伤认定处理后,治疗终结后医疗费用高于5000元的,工伤认定部门再复核该案件,企业须重新从工伤认定端口申报。二十五、网上提交快速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材料需要邮寄吗?网上提交快速工伤认定申请后不需要再邮寄申请材料。企业进入申报端口按申请步骤填写信息,上传首诊病例及第一事故视频或图片即可。二十六、申请快速工伤认定需上传什么材料?申请快速工伤认定需上传首诊病历及事故第一现场照片或视频(视频可截取关键处)。企业进入申报端口填写相关信息(事故经过须填写详细),填写完成后保存提交即可。二十七、什么类型单位可以申请快速工伤认定处理?快速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申请,其中建筑企业、人力资源企业、派遣企业等该类企业除外。二十八、快速工伤认定,在哪里可以找到打印纸质工伤认定结论书?快速工伤认定,打印纸质工伤认定结论书可以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单位办事—工伤保险—快速工伤认定申请。二十九、多久可以做出快速工伤认定结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快速工伤认定一般会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三十、工伤职工认定工伤后,因满60周岁自动停保了,单位无法为员工参保,是否会影响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继续缴费的工伤职工,可正常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但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工伤职工是否一定要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市劳鉴委确认的延长期限)后,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若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在申请工伤待遇核发时,《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上本人应亲笔填写声明“本人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二、工伤职工可以不进行工伤康复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工伤康复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和“先康复、后鉴定”的原则。工伤职工经临床治疗结束后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进行工伤康复;拒绝康复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停止发放的待遇不予补发。工伤康复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无直接关系。三、工伤职工是否要到现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四、作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期限是多久?作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法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特殊情况31日。(承诺事项不含特殊环节时限)五、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处理?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六、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谁承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变更的,所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七、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项目?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分为工伤鉴定、因病或非因工鉴定两大类。其中与工伤有关的项目包括:劳动能力障碍鉴定、生活自理障碍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及延长确认、供养亲属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我市,工伤鉴定项目还包括:康复治疗确认、旧伤复发确认、医疗依赖确认。另外,劳动能力鉴定不收取任何费用。**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丢失,要如何申请补打?**工伤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丢失,可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厅窗口申请补打,若代办,直系亲属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和关系证明(例如户口本或结婚证)申请。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丢失要补打,单位经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建议正式点的格式,打印出来)至窗口申请。若是代理律师代理补打丢失的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代理律师应携带律师证、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介绍信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打印出来)至窗口申请。**十、工伤职工可以在异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如果工伤认定是在厦门认定的,要在异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应先向厦门市劳鉴办申请异地鉴定,经审核批准后方在异地进行鉴定。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窗口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资料:①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②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③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异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主要说明申请异地鉴定的原因和单位对申请异地鉴定的意见。 | | **工伤康复治疗鉴定**一、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还可以申请康复治疗鉴定吗?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不能申请康复治疗鉴定。二、工伤康复期是否有期限规定?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伤康复期满后仍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由协议康复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经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委申请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康复期纳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 | **工伤医疗依赖鉴定**一、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或是申请医疗依赖鉴定吗?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不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或是申请医疗依赖鉴定。 | | **工伤旧伤复发鉴定****一、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如何处理?**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需要进行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社保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若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才需要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可以申请旧伤复发鉴定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能申请旧伤复发鉴定。三、已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是属于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 | **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一、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会进行调整?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二、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是否会进行调整?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支付或停止支付。伤残津贴的计算方式为:复查鉴定前的伤残津贴除以伤残等级对应的本人工资比例之商,乘以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本人工资比例之积;复查鉴定前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 **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一、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定义是什么?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救治和伤情恢复的时期称为停工留薪期。二、如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限?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三、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期限产生争议该如何处理?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涉及表单可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xm.gov.cn)首页“办事服务”\-\-“办事指南”,搜索“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申请表的“申请事项确认栏”,选择“停工留薪期”。四、工伤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医疗期的区别是什么?停工留薪期不等于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工伤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前可以进行工伤治疗,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期限,最长2年。劳动能力鉴定后,如仍需进行治疗的,则须向市劳鉴委申请工伤复发或医疗依赖,确认后,可继续享受医疗待遇。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满后仍需继续治疗如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最终确认。六、超过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期限,还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吗?不能。按《福建省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七、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有哪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享受的待遇:1.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护理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 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都患职业病时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发放具体如何计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关于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的计算标准,目前省里没有相关政策。若双方愿意,计算标准可参考原《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2023年9月30日到期终止)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受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发工资包括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若双方有争议,建议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计算标准是多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关于计算标准,目前省里没有相关的政策。若双方愿意,用人单位以支付护理费方式代替护理的,计算标准可参考原《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2023年9月30日到期终止)规定,即:用人单位以支付护理费方式代替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由就诊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后的60%。若双方有争议,建议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十一、停工留薪期内,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办理,办理养老退休,单位是否还需要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17〕47号)的通知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员工办理养老退休,单位是否还需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具体文件规定,若有争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十二、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第三人支付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或护理费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如何处理?工伤基金不支付的待遇,建议单位和工伤职工双方协商,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 | |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1.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2.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1.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 工伤医疗费用; 2. 工伤康复费用;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4. 到本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5. 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 6. 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 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伤残津贴; 9. 生活护理费; 10. 丧葬补助金; 1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2. 供养亲属抚恤金; 1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温馨提示:以下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用人单位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 2.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 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药店购药费用、无有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 4. 不符合住院条件而住院治疗或达到出院标准经医疗机构通知后拒绝出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 未经经办机构同意,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6. 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7.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交通、食宿费标准是多少? 工伤职工申请转诊转院(转外就医)的,可根据伤情需要,在以下交通工具中选择转外就医出行的交通方式: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从本市到转外就医地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根据实际票据金额核定,超过前述标准的,按照前述标准核定。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的,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转外就医的院外等待期调整为省内3天、省外5天,从2020年7月28日起执行(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人社文\[2020]93号)的规定);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食宿费,与转外就医地市内交通费合并计算,定额支付,标准为每日350元。(厦门仍执行原标准每日350元,待全省标准调整超过厦门标准后再按全省标准执行。)1.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全省标准统一规定为省内30元/天、省外40元/天,厦门仍执行50元/天的标准,待全省标准调整超过厦门标准后再按全省标准执行。1.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是多少?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 4.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方法。**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举例:一男性职工2022年9月1日辞职时25周岁,伤残10级,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平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每满一年系数×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8\.32\-25)×0\.1×8460备注:1.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使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目前我省使用的数据是根据《闽人社办\[2022]63号》公布的男75\.81岁,女81\.55岁。厦门市自2024年1月1日省统收统支起与全省同步。 2、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11号),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按照全省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8460元/月)计算。2023年1月1日起,计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按照全省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8460元/月)计算。1.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还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项目参保外,其余情形原则上不允许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到龄当月的,需与用人单位核实确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原因后,按规定执行。有异议可咨询12333。1.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1.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待遇。 5.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一)项、(二)项规定的待遇。 温馨提示: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通知,丧葬补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数计发,已从其他渠道领取的,不得重复领取。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十二、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可享受哪些待遇?**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确定事故发生日的,从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第四个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十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情形有哪些?**下列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 用人单位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 2.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3. 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药店购药费用、无有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 4. 不符合住院条件而住院治疗或达到出院标准经医疗机构通知后拒绝出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 未经经办机构同意,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6. 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7. 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四、不予支付或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十五、同一次工伤事故2个部位受到伤害如何支付补助金?**如果是同一次工伤事故,2个部位受到伤害,按级别高的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用按照级别分别支付)。如果是在同一家单位多次发生工伤事故并经认定为工伤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支付,但离开单位时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按级别最高的支付一次即可。**十六、工伤定期待遇(含遗属抚恤金)发放时间是什么?**工伤定期待遇(含遗属抚恤金)发放时间:每月15号。**十七、治疗工伤确需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谁承担?**目前没有政策依据,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解决,若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十八、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工伤医疗(康复)费如何核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第七节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第七十七条 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未确定赔偿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不明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工伤职工提供其他辅助材料以明确医疗费用分割情况。第三人全责的,由第三人支付医疗费和康复费。 | |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一、申请工伤待遇发票原件被商业保险公司收走怎么处理?申请工伤待遇时,对于涉及第三方报销医疗费等特殊情况如商业保险理赔的,可凭保存原始票据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出的,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办理申请手续。分割单据要载明要素如票据号码、票据总金额、交割票据项目及金额、负责原始票据保管的单位等内容。二、工伤待遇是否直接发放到工伤职工本人帐户?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不得支付给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以外的第三人。三、工伤医疗费已由商业保险公司报销是否可以再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不重复核定,但可以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补足差额。四、工亡职工近亲属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亡职工近亲属抚恤待遇?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已经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或其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五、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 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终结执行文书的。 六、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1. 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法院出具中止、终结执行文书的; 2. 经经办机构确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 3. 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七、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能否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八、工伤职工的工伤治疗费用是否可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即工伤医疗费用预支)?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出具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凭据。协议医疗机构根据统一结算凭据对职工符合三项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方式,在职工出院后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参保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仍需在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九、工伤职工医疗依赖或工伤复发的治疗费用是否可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参保工伤职工经市劳鉴委确认为医疗依赖或工伤复发后,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十、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费用是否可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工伤职工在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院进行康复,符合《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费用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结算。另外,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在康复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康复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十一、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办理途径。1. 线上办理(只能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书出来后个人也可登录个人办事进行办理): 2. 工伤认定前:未进行工伤事故备案的,用人单位从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单位办事\-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备案进入办理。 3. 工伤认定或事故报备后:用人单位从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单位办事\-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进入办。 4. 工伤认定后:个人从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个人办事\-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进入办理。 5. 线下办理: 6. 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材料(工伤事故备案表)和《厦门市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申请表》至工伤认定或社保中心窗口办理。 7. 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可提交《厦门市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统一结算申请表》至社保中心窗口办理。 十二、工伤职工再次申请工伤住院,办理工伤住院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的流程。职工受伤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仍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因取内固定、旧伤复发符合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属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统一结算申请表》; 2. 门诊病历(需注明具体住院医疗名称或治疗项目)或住院证; 3. 上次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 4. 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5. 医疗期超过一年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6. 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交鉴定书复印件。 7. 旧伤复发的,须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 温馨提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准),不再核定取内固定费用、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等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十三、境外产生的工伤治疗费用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福建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不再核定境外医疗费用。十四、什么是工伤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经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并报社保中心同意后,可到本市以外的境内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转诊转院),工伤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转诊转院与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相比,除了申请条件不同以外,享受待遇也不同。异地居住就医只可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转诊转院还可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交通、食宿费。十五、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在任意一家医院进行工伤治疗?职工工伤治疗、医疗依赖和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应当在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工外出期间和紧急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可就近急救和抢救,但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十六、工伤职工进行工伤治疗时医疗费用是否可以使用社保卡结算?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需要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不能用社保卡结算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应用现金支付,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终结)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核销。十七、工伤职工进行工伤治疗时医疗费用使用社保卡结算该如何处理?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治疗时在医院使用了社会保障卡,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了医疗费用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必须到原就医的医院冲正重新用现金支付,同时必须复印原来使用社保卡刷卡的医疗收费票据。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材料中必须同时提供原医疗收费票据的复印件。十八、是否所有的工伤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参保职工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工伤职工在工伤定点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符合《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康复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元/天。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十九、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之前产生的治疗费用由谁垫付?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出具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凭据。协议医疗机构根据统一结算凭据对职工符合三项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方式,在职工出院后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参保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文件依申请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未实现直接联网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申报医疗费。二十、员工长期派驻外地工作是否需要事先办理工伤保险异地报备?职工派驻省外工作,若发生工伤事故需在当地进行工伤治疗的,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应尽快办理工伤保险异地医疗报备,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经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职工发生工伤方可异地就医。温馨提示: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在省外异地居住就医报备仍须事前报备。二十一、伤残一至六级工伤职工长期在异地居住是否可以在异地进行工伤维续治疗?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想返回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治疗,或长期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的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可向社保中心提交《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在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选择工伤或医保定点医院,经同意后作为本人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所需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就诊医院属于福建省内工伤定点医院的,无须申请,可直接回去治疗。二十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十三、可以申请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十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二十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哪些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规定:首先,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须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机构进行;最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价格限额》(闽人社文〔2017〕339号)的规定。**二十六、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是指哪些?**《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费用”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才参保的人员,享受以下工伤待遇:**1.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十七、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上的待遇转入账户是否要求厦门本地银行账户?**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需转入待遇申请人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上。**二十八、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是否仍然有效?**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终止。**二十九、员工7月份发生工伤,单位7月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8月份员工提出离职,届时工伤认定下来是否影响员工工伤待遇?**员工正常参保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离职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若工伤未有等级,离职后有产生新的工伤治疗费可享受工伤报销,若其工伤有评等级,离职时可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离职之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十、因工死亡的,能否自行选择领取工伤或养老的抚恤金待遇?**没有办法自行选择,因工死亡的,只能领取工伤的抚恤金待遇。企业职工养老的抚恤金待遇领取对象是针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三十一、若不符合工亡抚恤金领取条件,是否能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抚恤金?**不能,《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 |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一、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目的?**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目的是方便参保职工,解决报销跑腿、资金垫付问题,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增强工伤职工获得感。**二、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期限?**一年。**三、试点期间工伤职工的费用结算方式?**试点地市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以下统称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四、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有哪些?**(一)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二)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五、跨省异地就医如何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目前福建省仅在福州、厦门、龙岩、泉州四个地市试点,上述四个地市符合条件的参保工伤职工在开通了全国工伤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试点的工伤协议机构就医就诊的可申请直接结算服务。**六、如何查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信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即可查询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协议机构查询、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明细查询等公共服务。1. **福建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的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哪些?** 福州、厦门、泉州、龙岩4个试点地市的协议医疗机构分别为:福能医院、厦门弘爱医院、泉州正骨医院、龙岩市人民医院。福建省的协议康复机构为:厦门弘爱康复医院。福建省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外省的试点城市、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八、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如何办理?**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制,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后,才能进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地市的工伤职工线上及线下均可申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线上: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进行办理。线下:到各级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九、办理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工伤职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参保省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三)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伤职工提出的备案申请,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将备案结论告知申请人。**十、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是多久?**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和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由参保省统一规定。参保省应引导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有序就医,可合理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要求,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十一、工伤职工在就医地跨省异地就医流程?**工伤职工在就医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就医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出示社保卡等有效身份凭证,遵守就医地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就医地协议机构应当为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提供与本地工伤职工同等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伤职工办理入院手续时,协议机构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因伤施治,伤病分离管理,合理诊疗。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十二、哪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可直接结算?**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参保省外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等合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十三、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的支付标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十四、试点期间试点城市是否允许工伤职工选择手工报销?**试点期间允许参加试点的工伤职工对费用结算模式自行选择。社保经办机构履行审查职责,做好相关费用管理和风险管控,避免出现重复报销。 | | **工伤定期待遇资格认证**1. 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是否需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统称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需要每年进行资格认证。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统称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以下统称认证对象),应当自领取定期待遇的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认证对象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享受定期待遇。1.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认证方式。 工伤定期待遇资格认证,认证方式可以选择以下之一进行:1. 现场认证:居住在本市的认证对象,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至所属的市、区经办机构或至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所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资格认证。 2. 异地协助认证:居住在本市以外的认证对象,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至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级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 3. 上门认证:生活自理障碍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或者正在患重病行动不便的认证对象,向市经办机构提出上门认证申请,市经办机构可安排或委托人员上门认证。 4. 技术手段认证:认证对象通过工伤保险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资格认证。(登录“厦门市人社局”官网,或通过“厦门智慧人社”微信服务号。) 5、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认证方式: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认证对象,除按上述认证方式之一进行资格认证外,还须提供未就业书面材料。 | | **工伤协议机构**一、哪里可以查看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康复机构和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可通过微信服务号“厦门智慧人社”,点击“其他服务\-\-公共查询\-\-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查询”进行查看。 | | **建筑企业工伤**1. 建筑企业为工地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的方法。 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所有职工单项办理工伤保险的,由税务部门予以办理。具体如何办理您可咨询税务部门:12366。1. 以在建工程施工项目参保的建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建筑企业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由税务部门核定,并开具缴费单,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税务部门缴交。1. 建筑企业工伤团体保险的操作程序。 以项目名称在地税申报,地税在人员花名册上盖章→发生工伤后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工伤确认后凭认定书到地税输入工伤人员信息→社保机构申请待遇。该员工如果社保机构已经确认是工伤,请凭社保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到地税部门录入工伤人员信息。 | | **非法用工工伤赔偿**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1. 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亡的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若是非法用工,造成人员伤亡的,非法用工单位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赔偿。1. 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待遇有哪些? 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1. 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亡人员在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 | **工伤保险综合**1.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1. 工伤保险关系的生效时间。 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后,应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在足额按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自申报当月起的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所报送的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的次日起生效。为了保障员工的利益,用人单位应尽快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申报参保手续。1.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1. 用人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同时,用人单位因其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也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自变更或者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1. 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的费率有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两种。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目前厦门市实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过去的三类调整为八类,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以上两种费率,分别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拟定,报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1.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1. 超龄工作期间职业伤害保障。 用人单位与超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的,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企业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鼓励企业通过与“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相关责任的承担,并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减轻相关赔偿责任。1. 超龄工作期间职业伤害保障纠纷处理方式。 超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工伤保险能转移吗?工伤保险不能转移,也无需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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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4日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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