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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
一、厦门人社办事指南
创业优惠政策办事指南
创业补贴申请业务指南.docx
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务优惠政策人员信息核实办事指南.docx
高效办事一件事
创业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高校毕业生就业(含灵活就业)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灵活就业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企业招用员工(含员工录用)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申领工亡人员有关待遇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失业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退休人员过世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退休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申领社会保障卡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工亡)丧葬补助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办事指南.docx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办事指南.docx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办事指南.docx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事指南.docx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办事指南.docx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的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康复治疗鉴定办事指南.docx
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办事指南.docx
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docx
工伤事故备案办事指南.docx
工伤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办事指南.docx
工伤医疗依赖鉴定办事指南.docx
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事指南.docx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办事指南.docx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办事指南.docx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办事指南.docx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办事指南.docx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办事指南.docx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办事指南.docx
生活护理费申领办事指南.docx
伤残津贴申领办事指南.docx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事指南.docx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办事指南.docx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事指南.docx
工伤医疗依赖鉴定办事指南.docx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办事指南.docx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办事指南.docx
工伤事故备案办事指南.docx
就业训练和技能鉴定办事指南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注:主项为职业培训)办事指南.docx
劳动关系办事指南
劳动争议仲裁.docx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docx
人事争议仲裁.docx
落户审批办事指南
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前置审核事项.docx
厦门市符合区位发展需要企业以及火炬管委会认定的企业骨干员工申请落户社会保险审核办事指南.docx
厦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申请落户社会保险审核办事指南.docx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部分条件审核办事指南.docx
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及落户资格审核办事指南.docx
投资企业骨干员工落户社会保险审核办事指南.docx
人才服务办事指南
毕业生接收核准办事指南.docx
企业接收台湾人才就业补助办事指南.docx
全日制博士学位毕业生初次确认中级职称办事指南.docx
省外调入及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办事指南.docx
留学人员办事指南
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事指南.docx
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办事指南.docx
留学人员安家费办事指南.docx
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及落户资格审核办事指南.docx
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事指南.docx
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办事指南
新引进人才(台港澳籍和外籍人才)生活补贴办事指南.docx
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办事指南(2024年7月18日起新引进).docx
人才中心办事指南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办事指南.docx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办事指南.docx
就业见习办事指南.docx
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奖励办事指南.docx
市人才中心初级职称确认办事指南.docx
台生实习见习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费补贴办事指南.docx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办事指南.docx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办事指南.docx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办事指南.docx
社保综合办事指南
补缴2004年5月前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办事指南.docx
社会保障卡办事指南
参保人员首次制卡办事指南(16周岁以下).docx
参保人员首次制卡办事指南(单位学校批量办理).docx
参保人员首次制卡办事指南(个人办理).docx
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申办市民卡相关事项.docx
社保卡卡挂失、解挂、补办办事指南.docx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生育补助金申领办事指南.docx
市级优惠政策办事指南
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事指南(2024年).docx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2024年).docx
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办事指南.docx
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docx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办事指南.docx
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须知.docx
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事指南.docx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办事指南.docx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办事指南.docx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办事指南.doc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办事指南.docx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事指南.docx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事指南.docx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办事指南.docx
遗属待遇申领办事指南(未办理退休手续).docx
遗属待遇申领办事指南(已办理(离)退休、退职人员).docx
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居民保衔接)办事指南.docx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军地接续)办事指南.docx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涉及异地机关保转入本地企业保)办事指南.docx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企业保转企业保)办事指南.docx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涉及本地企业保转出至异地机关保)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军地接续)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申请(涉及异地企业保转入本地机关保)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申请(涉及本地机关保转出至异地企业保)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涉及异地机关保转入本地机关保)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涉及本地机关保转出至异地机关保)办事指南.docx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申请(涉及城居保)办事指南.docx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事指南.docx
二、厦门人社政策文件
创业优惠政策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
个人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人社部发〔2024〕87号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docx
就业服务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劳动关系
福建省文件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docx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国家文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docx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docx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docx
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线下书面审查材料清单.docx
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办理须知和线上、线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办理流程.docx
线上信用报告操作流程.docx
线下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办理流程.docx
人事人才
继续教育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考试中心
厦门考区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简章.docx
人才处
关于印发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24】239号.docx
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25年版).docx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类型认定和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申报工作的通.docx
厦人社[2025]36附件.docx
人才中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docx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补贴办事规程的通知.docx
职专处
《厦门市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docx
关于在厦就业台湾人才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docx
开展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试点工作的通知.docx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第三批)》的通知.docx
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docx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docx
失业保险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docx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docx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docx
三、厦门人社(大模块)常见问答
(大模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创业优惠政策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个人养老金业务问答口径.docx
(大模块)工伤保险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继续教育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就业服务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就业训练和技能鉴定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劳动关系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落户审批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人才中心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人事人才常见问答(未含人才中心、人事考试、继续教育).docx
(大模块)社会保险综合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社会保障卡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失业保险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市人事考试中心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退休人员服务常见问答.docx
(大模块)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常见问答.docx
四、电子表格
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xlsx
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名单.xlsx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xls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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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发〔2024〕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30日 **福建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全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配套政策,组织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管理,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依法登记的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承担100人以上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有不少于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四)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效果评估、后勤保障及财务管理等基本制度。 (五)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0名。 (六)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等不良记录;遵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无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记录。 (七)开展网络培训使用的远程教育平台,应当具备接入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条件。 第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批进行申报和评定。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施教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的其他组织和单位中建设。优先从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三)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通过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继续教育机构账号,按要求填写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信息,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设区市级人社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推荐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核实,并对通过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并颁发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省级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地方、部门和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不得转移培训工作任务,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培训或与其他机构联办。 第十二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承办国家级、省级高级研修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个地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鼓励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师资库,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培训和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课程开发和课件意识形态审核,将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导入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依据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情况,按照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人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开展贴近行业特色、方式灵活多样的能力提升培训活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考核,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设施配套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真实性核查、课件更新情况、课件及意识形态审核情况、信用情况、与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情况、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公开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不定期抽查,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定期考核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一)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 (二)违反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未按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 (三)定期考核或不定期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接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一)师资、授课内容未严格把关,出现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规范性问题或知识产权纠纷,引发重大舆情的; (二)因单位撤、并、改等原因导致继续教育工作暂停,一年内无法恢复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设立基本条件的; (三)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或其推荐单位主动申请取消的。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的施教机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对被撤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体系,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可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应主动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可适当收取培训费用,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的建设、发展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人员的经费开支。 第三十条 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体系,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市(县、区)人社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建设市(县、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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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4日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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